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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不满意,设计费该不该退

2016-06-20 10:16:28

   “免费设计”是个很好的噱头,但在阅历丰富的秦老板心中,还是认准了“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的准则。所以,这次别墅装修他特地找了一家专业设计公司来制作图纸。可谁知双方就像天生八字不合,设计公司出具的方案几易其稿都无法让秦老板满意,怒而选择终止合作。那么问题来了,秦老板因为不满意设计而终止合作,先期支付的设计费该不该退呢?

案情回溯

方案不满意,设计费该不该退

  
2011年6月8日,秦先生在几次接触后,与设计公司签订了《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秦XX委托设计公司设计自己别墅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秦先生的首要合同义务是“秦XX应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设计公司提交建筑平、立面图,建筑结构图,具体区分布及空间要求,以及详尽的背景资料和装饰设计的具体要求。”

律师分析

本案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受《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业主希望获取的,不是设计公司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设计结果必须符合定做人的特定需要。提供建筑平面图、立面图是业主的协助义务,业主公司违反这条约定,设计公司可以催告业主履行这种协助义务。

案情回溯

合同中对于设计公司的义务,约定设计第一阶段需向秦先生提供平面功能布局图、意向图片、彩色效果图、颜色样板等。上述内容需要交给秦先生签字确认。同时还约定,第一期工程完成后,若秦先生认为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成果,不符合业主公司需求的,他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设计费也约定,秦XX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公司将不退还秦XX已经支付的设计费。

律师分析

方案不满意,设计费该不该退

  
《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公司应当提交的几种劳动成果,是否提供该几种结果,决定了设计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即使提供了该几份劳动成果,因为设计成果的主观性太强,实际上难以评定。本合同约定了业主随时中止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业主对劳动成果不满意,可以随时中止合同。关于已经支付的设计费,本合同作出了特别约定。

案情回溯

合同签订后,秦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前期费用10万元。随后,设计公司与秦先生通过多次电子邮件沟通,向后者提供了多个设计方案,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期间秦先生就KTV房位置变动、游泳池设置、卫生间设置及排水、桑拿淋浴部分的位置等问题进行了多次邮件往来和沟通。2012年12月10日,秦先生发邮件给设计公司,认为“设计公司所做的设计方案不符合规范和满足业主的要求,他决定解除与设计公司的设计委托合同”,并要求设计公司退还已经交付的设计费10万元。

律师分析

方案不满意,设计费该不该退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没有合法的解除权,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承揽合同中,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权利是承揽合同的一大特点。因为承揽合同就是业主为了满足其特定需求而订立的,设计公司也应当根据业主的指示进行工作。

如果业主由于合同成立后的各种原因而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则应当允许业主随时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后,是否需要返还已经支付的设计费,是否需要赔偿设计公司损失,则应当考虑合同双方的履行程度。

案情回溯

而设计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的约定,提交了平面功能布局图、效果图等文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更不同意退还已经收取的前期设计费用。于是秦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其判令《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自2012年12月10日解除,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业主公司损失11万元。

法院审理时认为,法律赋予秦先生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关于秦先生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结合双方往来的邮件内容可以看出,秦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对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不满意,而期间,设计公司提供了多套方案供他选择并对相关要求作出了解答和解释,故难以认定解除合同的主要责任在设计公司不适当履行设计合同。秦先生要求设计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方案不满意,设计费该不该退

  
律师分析

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公司的设计未达到业主的要求,业主以此要求设计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设计费。但双方合同也有过明确约定,第一期设计工作完成后,业主不认可设计成果的,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该条款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故设计公司凭借此条款,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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